问:我公司是一家生产加工型企业,每月产品有2%左右不合格。请问,
报废产品的原材料是否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答: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企业生产不格品所产生的损失不属于非正常损失,不需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按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后方能在税前扣除。同时,应提供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确属已实际发生的合法证据,包括具有法律效力的外部证据和特定事项的企业内部证据。内部证据如会计凭证、资产盘点表、企业内部技术鉴定部门的鉴定文件或资料及核批说明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