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退市和销毁制度
时间:2016-03-22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为加强食品经营单位质量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食品活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对不合格食品实施退市制度,是指对销售质量不符合国家、地方或者行业标准或有关要求,或存在其他安全卫生隐患的食品,采取停止销售,退出经营卖场的管理制度。
第三条
下列食品为不合格食品,应停止销售,退出经营单位:
(一)腐烂变质、污秽不洁的;
(二)包装破损和其他不符合食品卫生要求的;
(三)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四)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五)使用非食用色素或其它非食用物质加工的;
(六)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在商品上伪造或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国际标准采用标志、防伪标志等质量标志等,对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或使用绝对……